2012年德州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网上报名入口(5月9日-18日,点击进入)
网上报名时间:9:00至2012年5月18日16:00;
查询缴费时间:12:00至2012年5月19日24:00。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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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员可以应聘?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凡符合《关于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规定的条件及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应聘
2、哪些人员不能应聘?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2)现役军人;
(3)在职公务员(在我市县以下机关工作满5年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除外);
(4)在2008-2011年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招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5)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民警察的还要符合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网上填报应聘岗位时要注意哪些回避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4、留学回国人员应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除需提供《招聘简章》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须在5月9日前取得。
5、关于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岗位所设置专业界定问题。
各岗位专业设置均在教育部专业设置范围内,且是各用人单位的实际专业需求,考生所持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应与岗位专业要求完全一致(原则上只字不差)。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6、对于应聘人员学历、学位有什么要求?
招聘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主要是指高考统招的毕业生;招聘岗位未要求全日制学历的,除以上学历性质人员外,还包括函授、党校、网络教育等取得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在2012年5月9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本科学历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也可以报考。如果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与岗位条件不相符,但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则可以按本科报考;如果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与岗位条件相符,而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一致,则只能报考部分招聘岗位没有明确限定不允许报考的岗位。
7、双专业应聘人员报考问题
具备双专业毕业证书的应聘人员,如果主修专业与岗位要求不一致,辅修专业与岗位要求一致,应聘人员须先咨询招聘单位,经招聘单位同意后再行报名。
8、对应聘人员户籍有什么要求?
2012年应届及择业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限户籍,应届专科毕业生限德州生源,其他人员应聘必须具备德州常住户口。对于个别特殊技能岗位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不限户籍
9、报考市人民警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身体条件:应聘市公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考生须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2)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报考: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③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④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⑤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⑥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⑦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3)体能素质测评:报考公安类岗位的考生,专业考试结束后,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未达标的,取消体检和考核政审资格。
10、公安类专业包括哪些?
公安类专业包括侦查、侦查学、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计算机犯罪侦查、治安、治安学、治安管理、国内安全保卫、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交通管理工程、警犬技术、禁毒学、公安管理、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公安视听技术、犯罪学、涉外警务。
11、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加分?
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含我市2008年按德办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招聘的、经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8年、2009年、2010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5分(不含D类岗位)。如果考生已经在其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中已经享受过优惠政策并被录(聘)用的,则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12、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怎样办理减免手续?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5月9日—5月18日到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9046房间)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13、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是如何安排的?
(1)网上报名;
(2)用人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对考生提供的报名信息进行初审确认,并得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注明理由)的结论;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要在网上给予说明。如学历不达标、专业不对口等等。(注:待审核时间改为2小时)
(3)网上初审的考生,用工行和建行卡在网上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德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报考诚信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打印准考证;
(4)公共科目考试(报考A、B、C类岗位的考生);
(5)资格审查(进入专业考试的人员,须于6月20日至21日向招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6)B类岗位专业技能测试;
(7)C类岗位专业考试;
(8)D类岗位专业技能测试;
(9)通用能力面试(A、B类岗位);
(10)考察、体检、公示;
(11)办理审批聘用手续。
14、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拟进入专业考试的人员,需向招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德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户口迁移证等资料。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其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资格证书原件(须在2012年5月9日之前取得)、身份证、户口簿。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中小学教师报考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对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用人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15、此次招聘考试成绩是如何计算的?
全部考试结束后,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将A类B类岗位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C类岗位按公共科目考试占40%,专业考试占6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D类岗位的考生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即为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满分为百分制。考试总成绩及岗位排名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如招聘单位同一个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同分者,采取按专业考试成绩、加分人员、学历层次优先的办法确定考察人选。
16、体检依照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17、应聘人员可否同时报考多个职位?
应聘人员只限报一个部门或岗位,在待审核期(2小时)内可修改报名信息,审核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审核时间以最终修改信息保存时间算起。报名资格一经用人单位初审确认,系统将自动禁止改报其他岗位。没有招聘单位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改报其他单位或该单位的其他岗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应聘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岗位。
18、对所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报名期间,应聘人员如对所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请与招聘单位直接联系(《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中该岗位对应的联系电话)。
19、网上填写《报名登记表》需要注意什么?
填写《报名登记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所填专业名称必须与本人毕业证上所注明的专业名称只字不差,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招聘单位资格审查的,其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20、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如何处理?
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报考者,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